中国元朝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5页(606字)

中国元朝统一前后,蒙古统治者受中原和江南农业发展影响,放弃落后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开始重视农业。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初,即下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并颁布诸王贵族不得因猎践踏田亩和不得改田亩为牧场的禁令。为恢复农业,元世祖在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下令设劝农司,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设司农司,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又下令在江南设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大力提倡垦殖。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元政府向各州县颁发《农桑辑要》一书,提出“蚕桑之术,畜孳之方,天时地利之所宜,莫不毕具”,《农桑辑要》颁行后,仁宗、英宗、文宗及明宗之世也都重新颁布。元朝初年,北方农民成立“锄社”生产互助组织。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元政府下令南方也立社,并颁布《劝农立社事理》15条,规定50家为一社,以“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组织本社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生产等。据《劝农立社事理》规定,又成立了常平仓、义仓等社会机构。另外,元世祖开始以农业生产好坏作为官吏升迁标准,也作为奖励百姓准则。据《元史·食货志》记载:“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志”。成宗大德十一年,下令规定“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元朝还对征收税粮和科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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