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5页(265字)

民国政府1941年3月制定《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大纲》后,农民银行设立了土地金融处专营土地金融业务。同年9月5日政府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条例》,共9条。其中规定:土地金融业务包括:照价收买土地放款,凡实施土地税区域都实行放款;土地征收放款;土地重划放款;土地改良放款;扶持自耕农放款。条例规定:土地金融业务基金为国币1000万元;土地金融业务的会计完全独立;该行为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可发行土地债券;该行在董事会下设土地金融审议委员会,审议土地金融业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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