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9页(810字)

1938年12月,第八届美洲联盟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研究与美洲各国自然和野生生物有关的问题。这个建议得到了通过,专家委员会起草了《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护公约》(西半球公约)。西半球公约于1940年10月12日签署,对全美洲联盟的成员国开放。该公约目的:“保护和保存国内所有动植物包括迁徙鸟在内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境,使之有足够的数量和面积,通过各种机构,采取人为的控制措施,使物种免遭灭绝。”“保护和保存公约所包括的特别优美的风景、非同寻常和令人注目的地理资料、区域和具有美学、历史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物体,具有原始状态特征的区域。”公约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1)对生境的保护。要求缔约国建立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自然遗迹和严格的荒原保留地。并规定,国家公园的边界不能变更,其任何部分都不得转让;其资源不能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利用;禁止在国家公园内捕猎、杀害和捕获动物;严格荒原保留地必须维持不得遭受侵害,保持其原始状态。(2)对物种的保护。要求缔约国保护在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自然遗迹和严格荒原保留地外发现的物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具有经济和美学价值的迁栖鸟,或者防止对任何已有种类的灭绝威胁;保护公约附件涉及到的物种,只有经过各国主管部门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狩猎、捕杀、捕获和获取,这种许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给予。(3)国际贸易。要求各缔约国通过颁发出口和运输证明书,来管制“保护物种”全部及其一部分的出口和运输;有责任禁止进口受到产地国保护的物种全部及部分,除非其有合法的出口证明书。(4)合作。这是公约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要求各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的目的相互合作。通过对某些活动,例如科学研究的相互合作和技术合作及提供与野生动植物有关的帮助,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以对其管理进行计划和训练,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对有灭绝危险的物种予以保护等,促进对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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