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附件修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2页(388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11条规定:(1)成员国大会的例会或者特别会议都可以修正附件。(2)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提出修正案。(3)根据最完善的科学根据提出的修正案的文本及其修正理由,至迟应在召开审议会议前150天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将修正案立即分送给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至迟应在开会前60天送达秘书处。秘书处应在收文截止后的第一天立即把收到的意见转给各成员国。(4)修正案应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成员国的2/3多数才能通过。(5)除根据本条第6款规定持保留意见的成员国以外,附件的修正案经成员国大会通过90天后开始对各成员国生效。(6)在本条第五款规定的90天内,任何成员国都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保存国提出对修正案的保留。成员国也可以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保存国撤回保留,该修正案于撤回保留90天后开始对该成员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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