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2页(397字)

俄罗斯《自然保护法》规定,必须保护森林,并对其利用加以调整。一切木材采伐单位都必须采取各种林业措施,促使珍贵品种的木材迅速再生,保护森林免遭火灾、滥伐、牲畜践踏和防治害虫,并对伐区进行及时清理。一切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和扩大森林资源,在少林地区植树造林,建造护田林和其他防护林。禁止在超出对各个作业区规定的年度用材定额以外采伐木材;禁止对具有护壤、护田、保持水分和调节水分作用的森林进行采伐,以及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渔类产卵场所的湖泊、河流及其支流沿岸的森林进行采伐;禁止在坡地上采用会毁坏森林土壤和幼苗的采伐方法和运输方法;禁止在雪松林中使用不能保障其自然再生的方法进行采伐;禁止滥伐,擅自在森林里建造房屋和擅自将森林用地改为其他用地;禁止在防护林带和森林禁区、幼林和人工幼林、公园、森林公园、城市林、居民区周围的林区和花园中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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