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用地撤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3页(257字)

智利《森林法》第7条规定,在指定某土地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后,林业局允许提出撤销归类决定的请求,但只在特殊情况下,或者在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同意撤销。上述撤销在林业局发出证明书后生效。在此情况下,已受益的一方应向财政部补交以前因享有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规范所规定的免税和减税优惠,及未交纳的税额。同时,还要交纳国内税务局根据《税收法典》规定对税额做的调整和法定应交利息。如果林业局否决了撤销申请之一部或全部,申请人可依第5条规定的程序对此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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