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营林扶持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1页(319字)

日本《森林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森林所有者没有按地区森林计划的要求经营森林时,为了贯彻地区森林计划,有必要向森林所有者指出必须遵守的事项,并警告其按规定执行。该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森林所有者要采伐成为地区森林计划对象的民有林者,提出的采伐申请书中所列的采伐面积、采伐方法或伐期龄等不符合地区森林计划的要求时,得命令申请人修改其采伐计划。该命令发出后,对发布命令后不符合上述规定所采伐的林木,一律按未提出规定的申请看待。都道府县知事认为该申请人在采伐时没有遵守该申请书上所列的采伐面积、采伐方法或伐期龄,则令其履行该计划。对于违反此命令者,依照本法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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