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183字)

日本《森林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于作为保安林而被指定的森林的森林所有者及基于其他权原对该森林的树木竹子或土地的使用或取得其收益者,必须补偿因该保安林的指定使该人通常所受的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保安林的树木竹或土地拥有先取特权、质权或抵押权者,对依第35条规定的补偿金也可以行使其权利。但在其交付前必须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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