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林业监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5页(207字)

波兰1991年《森林法》规定,国有林由国家环境保护、天然资源和林业部监察,民有林监察由地方区政府负责。主要监察内容为:(1)采伐迹地必须在2年内重新造林。(2)危及到森林存亡的森林灾害是否消除。(3)按规定进行幼林抚育、间伐和疏伐。(4)林分改造和转变。(5)防止林火措施。监察机关有权指出缺陷和提出建议。若不予答复和不加改进,监察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和按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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