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森林资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6页(185字)

匈牙利《森林和野生动物法》规定:(1)国有林由国家森林企业管理;(2)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体所有和使用的森林,实行集体经营;(3)森林产权联合体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营;(4)改变森林的经营方向、主要用途和使森林从林业生产中分离,须经有关当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抵偿金,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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