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森林管理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2页(299字)

俄罗斯1993年《森林法》第7章规定了政府部门对于不同程度水平森林的责任和权利。第3章中规定,俄联邦对以下事务全权负责:(1)决定森林林政的方向;(2)为林木分类建立条件;(3)对森林基金的运用制定标准和法规等。第4章和第5章阐述了下列部门的职责:(1)最高苏维埃;(2)中央政府(3)自治区;(4)莫斯科城区和圣彼得堡。他们的职责是:参与修正并发展联邦森林立法;确定森林税收的税率,为本地居民及少数民族体制定专门的森林法规等。第6章指出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地区委员会负责设定税收和租金并参与执行;第7章规定地方行政部门享有监控、木材分配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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