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林业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3页(318字)

捷克斯洛伐克《森林法》规定:(1)国家所有制的森林(国有森林)由国家林业中央管理机关领导的国家林业组织管理;国家森林管理权的转让只有征得国家林业中央管理机关同意后才能进行。(2)国家组织使用的林地上的一切树林都归国家所有,农业合作社组织使用的林地上一切树林都归其所有。(3)社会组织有权利和义务捍卫林地使用权,反对任何无理干预林地使用权的人。(4)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书面经济合同,把林地使用权转交给国家林业组织。(5)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无偿的,树林的管理(所有权)也无偿地转让。(6)国家林业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林区,管理机关应同农业合作组织之间在建立完整林区时对林地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协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