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215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11条规定:(1)欲设立山林会时,必须有30人以上的具有会员资格者作为发起人,拟订章程并得到市长、郡守的认可。(2)第1项的情形,应该得到占有会的区域内相当于1/2以上山林面积者的加入同意和在其区域内居住的半数以上户主的加入同意。第13条规定:(1)山林会进行设立登记后,即告成立。(2)山林会自设立认可之日起逾60日仍未登记时,市长、郡守可取消其设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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