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处罚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1页(281字)

芬兰《私有林法》第17条规定:(1)区林业局按照第12条第2款得到的资金,应于宣布没收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用于被宣布没收木材或其价金的已伐林地的森林状况的改善或实现更新。如果此项资金未用于上述目的,则应将其记入国家的借方。(2)如果此项资金不足以抵偿本条1款所述区林业局为改善受破坏森林并使其更新所支付之费用,得由破坏森林的责任者补足。如果被告人不是林地所有者,而且无支付能力则应由林地所有者补足。第18条规定,关于为抵偿林业局根据第17条支付的费用而扣押的财产和优先索取赔偿费记入市政税借方的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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