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尔士国家公园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6页(493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64节第1条规定,对于威尔士的任何特定的现有的国家公园,如果已经组建了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则国务大臣可能依照实施建立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权力,依照该节制定命令,指定该委员会在1997年3月31日前成为法人团体。自这一天起,该法人团体:(1)不再是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2)组建为关于该国家公园的国家主管部门,不影响它的法人地位。第2条规定,制定的与组建为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的团体法人有关的任何命令自指定日期起,对于该团体法人有效。第4条规定,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下述职责:采取它认为必要的措施,使组建为该委员会的团体法人在组建成相关公园的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后,能够自指定日期起实施它作为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职能。第5条规定,含国家公园计划委员会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在内的某一区域的主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下述职责:采取它认为必要的步骤,使组建为该委员会的团体法人在依照前述第1条组成为相关国家公园的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后,可以行使按照其他命令由主委员会实施,但自指定日期起将成为作为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该团体法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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