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贸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5页(300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25条规定:(1)欲进口或出口鸟兽和其蛋、雏鸟、幼兽和加工品者,应该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列明用途,并获得市、道知事的许可。(2)总统令规定之鸟兽和其蛋、雏鸟、幼兽或加工品不得进行出口或进口。(3)市、道知事在作出第1项规定之进口许可的情况下,倘若该鸟兽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被指定为天然纪念物的鸟兽时,须事先获得山林厅长的批准。(4)根据第1项规定得到许可而进口的鸟兽,不得用于进口目的之外的用途。(5)转让根据第1项规定得到许可进口的鸟兽时,或其鸟兽死亡及因疾病不能饲养时,应根据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向市、道知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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