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村社组织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3页(253字)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墨西哥政府决定对村社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2年2月实行新的《土地法》。根据《土地法》规定,村社成员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经村社全体大会75%人数通过,可以出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自己的土地,村社森林、牧场等不得出卖,也不得作为抵押;村社土地所有者可自由选择继承人;村社土地可以出售或租赁给私营企业或法人团体,供其直接经营使用,但这类企业所控制的土地份额不得超过小地主的份额的25倍,如企业关闭,村社成员可享有收回该土地的优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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