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造林奖励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7页(319字)

1915年6月,民国政府发布《造林奖励条例》,共11条。主要规定:(1)禀请奖励者须按条例要求填写材料,由该地方行政长官报农商部核办。(2)造林面积达400亩以下、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发四等奖章;造林面积达4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发三等奖章;造林面积达7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发三等奖章;造林面积达7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发二等奖章;造林面积达10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可由农商部呈请大总统特别发奖。(3)凡经营特种林业于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者或有利于造船、筑路等大工程之用的,农商部可按其面积株数发给奖金。依本条例受奖励的,由农商部登政府公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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