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军队造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367字)

1937年8月,民国军政实业部发布《军队造林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各地驻军在不妨碍其原有任务及教育范围内,应在各地植树季节选择适宜荒山荒地或道路两旁实行造林或植树,预先与地方政府及造林机关妥拟植树计划,呈报军政部核定施行。(2)造林以桐杉、松楸、榆杨桧、胡桃、中国槐等有用树种为主,所需苗木由实业部及各省市县政府设立的林场苗圃尽量供给。(3)造林范围较大需要林务技术人员协助时,由驻军与地方政府或各级林务机关商洽办理。(4)关于造林的定苗、挖坑、栽植、浇水等事宜,概由驻军担任,所需植树工具可商请地方政府在可能范围内酌量借用。(5)森林抚育及保护事宜由地方警察及自治机关负责,当地驻军亦有协同维护的义务。(6)各地驻军军官应将所辖部队每年造林成绩详报军政部,转实业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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