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9页(1951字)

男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催眠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不能抵抗,强行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意识丧失及无行为能力的妇女,不论本人是否同意,而实施奸淫者均为强奸。性交的生理概念,是指阴茎插入阴道内,并达到射精,两个过程才算完整的性交。但我国对强奸的法律学解释,则不强调上述两个过程,只要阴茎与前庭接触,不论是否射精或处女膜是否破裂,均已构成强奸。

强奸的手段大体有下列3种:①施加各种暴力的强奸。一般情况下,一个男人对一个健康的妇女是不能达到强奸的目的的。然而在双方体力悬殊,如女方患病体力衰弱,或几个男人轮奸一个女人等情况下,以及由于强奸者的突然袭击,如采用扼颈、勒颈、捂压口鼻部、捆绑、打击头部等方法,使被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则可以达到强奸的目的。②利用无力抵抗的强奸。趁妇女在昏迷中,或患有精神病不能分辨行为是非的情况下,或使用各种麻醉药、催眠药以及灌酒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不能抗拒的状态,以达到强奸的目的。③进行威胁逼迫的强奸。利用各种手段,如用凶器恐吓,或揭发隐私,或破坏名誉,或利用权势等心理上的胁逼,使妇女忍辱屈服而达到强奸的目的。

强奸的后果通常有以下几种:①幼女被强奸后,轻者发生阴道炎、尿道炎,即局部红肿,疼痛,排尿困难,重的可造成会阴撕裂伤,甚至阴道直肠瘘,有的可因大出血或继发感染而死亡。②被害人常因抵抗搏斗造成颜面、颈部、手腕、大腿内侧、外阴等部位损伤。有的罪犯为阻止被害人呼喊和抗拒,往往打击被害人头部、捂嘴、扼、勒颈部等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发生脑震荡、休克或窒息、昏迷,甚至死亡。有的罪犯把被害人阴道撕裂,若得不到及时治疗,会引起盆腔炎,甚至败血症而死亡。有的被害人本身有潜在性疾病,在被强奸时可发生猝死。③如用麻醉药、安眠药等征服被害人,有时使用过量而引起麻醉药、安眠药中毒而死亡。④性成熟的妇女被奸后,可能导致妊娠。⑤有的妇女被奸后,因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精神受到极度刺激,会导致精神失常或精神病,还可能因此而自杀。⑥有的被感染性病,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对于疑强奸案的鉴定应尽早进行,如延误时间,则可能创伤已愈合,衣裤斑迹已洗净,物证已丧失,导致鉴定工作的困难。首先要了解案情,弄清被害时间、地点、环境、作案方法,并进行现场勘验,寻找挣扎搏斗的痕迹及有关物证。对人身的检查,应包括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检查。检查被害人应着重检查有无被强奸的征象:①生殖器的损伤。已婚或经过多次性交后的妇女,被奸后的生殖器可无改变。未婚者(不包括有性生活史)被奸后如立即检查,可见外阴红肿,处女膜破裂,裂口多位于膜的下半部,即4~5点和7~8点之间,两侧对称而且完全破裂。破裂口有凝血块附着或有渗血,有触痛和分泌物。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处女膜肥厚,伸展性强,被奸后处女膜可能不破,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幼女阴道甚为狭小,成人阴茎难以插入,故被奸后处女膜多不发生破裂。但如强行插入,则不但发生破裂,甚至发生阴道、会阴、肛门广泛撕裂。②提取法医物证。在阴道内检出精液是曾经性交的可靠证据,取材的时间越早越好,强奸后12小时内取材的检出率较高。但如被害人被奸后在阴道内未检到精液,应注意收集被害人外阴部、大腿内侧,衣裤及周围物品,如被褥、草席、地板等处的可疑精斑。如发现毛发和血痕应进行血型测定。有条件的可用精斑或毛发、血迹做DNA指纹图谱或PCR多个位点的测定,与犯罪嫌疑人的DNA指纹图比对。③自卫抵抗伤。罪犯为达到强奸的目的,常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因而在被害人身上会留下相应的损伤。较常见的是背部、臀部、肩部、肘部的擦伤和压痕,颈部的扼痕、口鼻部的捂压痕,大腿内侧、乳房、胸腹、外阴的抓伤。但是用恐吓、威胁、麻醉等作案手段强奸者,被害人不敢或未加抵抗,则在被害人身上可无任何损伤,所以被害人身上如无损伤,不等于可以排除被强奸的事实。④其他被奸迹象。如罪犯患有性病,被害人会被感染与罪犯同样的性病,但必须排除被害人家属或同室人传染。犯罪嫌疑人的检查,需要检查其身上有无损伤。常见的损伤为抓伤和咬伤,部位都在颜面部、肩部、手部、胸部和外阴部。还要检查衣裤上有无血痕、毛发,并测定其血型是否与被害人相同;检查其阴毛的颜色、粗细、长短及卷曲情况等,以便与强奸现场及被害人身上发现的阴毛进行比对;检查其阴茎龟头有无损伤。最可靠的是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口腔粘膜上皮细胞或精液或血液或毛发进行DNA分析,与现场遗留的精斑、毛发、血痕等比对,就可以肯定或否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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