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国有森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8页(566字)

195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森林管理暂行条例》。共10章25条,其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第2章采伐。规定国有林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总局统一经营采伐,统筹供应公私用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或企业机构等,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自行采伐。第3章采薪烧炭。凡在国有林区采薪的,须经旗县人民政府核准发给许可证;采木烧炭的,须经盟人民政府核准发给许可证,并指定地区、树种、数量后,始可进行。第4章采副物。依法取得副产物采集证明后,方准入林。第5章狩猎。凡进入国有林区狩猎的,须向林区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登记,取得狩猎证明后,方准入林。第6章垦荒。林区一般限制开荒,确需开垦的,须经该林区所在地的旗(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在20度以上坡地禁止开荒。国有森林内绝对禁止开荒。第7章林区居民。国有林区居民中有碍护林防火的,可令其迁出。限制向国有林区移民,禁止向国有森林内移民。第8章林区通行。国有林区一律执行入山制度。经详细审查登记后,发放入山证。凡经许可入林的,禁止在林内点火。通过国有林区的机车,必须装置严密保险的烟筒防火罩。第9章奖惩。凡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保护国有森林卓有功绩的,分别给予名誉与物质的奖励;凡违犯本条例禁令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惩处。第10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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