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1页(453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发布《林木种子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通过《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对红松等种子资源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红松等珍贵稀有树种的种子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重点保护和管理;国有林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的种子实行计划采集,不得超采;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内的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的种子由该经营单位组织职工和当地农民群众采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采集;在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的母树林,采种基地及国营森工企业管理范围内采集红松籽,由该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组织采集和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采集和收购;在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管理范围之外采集红松籽,由当地的林业和供销部门签订协议,分别按照规定的数量和统一价格,凭采种许可证实行定点收购和经营;运输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运输证》,否则,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不得承运,各木材检查站对无运输证运输的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应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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