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8年濒危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6页(211字)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内容是为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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