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产品入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1页(31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5.2条规定:(1)进口国只应接受携带国际动物健康证书的精液、胚胎/卵、种蛋及蜜蜂巢脾进境。(2)进口国就上述产品计划入境的日期可要求适当提前获得通知,通知应说明产品种类、数量、特性及包装,以及所使用边境口岸的名称。(3)有关国家认为出口国或日程中安排的前方过境国存在这些产品能传播的疾病时,进口国可禁止这些动物产品进口。(4)如果上述产品在边境口岸没有携带符合进口要求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时,进口国可禁止这些产品进入境内。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产品可以退回出口国,或置隔离检疫场,和/或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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