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非洲猪瘟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1页(31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2条规定,某一国家,如果非洲瘟在其整个国家都为法定申报疾病,若其某一区域在过去3年内一直没有发现家猪和野猪非洲猪瘟发生的临床、血清学或流行病学迹象,则该区域可视为无非洲猪瘟区。对于非洲猪瘟感染本病而采取捕杀政策的地区,经证实该区域没任何家养或野生猪群发生此病后,该期限应为12个月。无非洲猪瘟区域的范围必须作出明确划分,并根据法典规定,制定出防止感染国家或感染地区的家猪或野猪进入该无非洲猪瘟区域的动物卫生条款,该条款应通报国际兽疫局,并严格执行。无非洲猪瘟区域内的猪只运动应予以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无非洲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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