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伪狂犬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2页(35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2.1条规定,进口来自未曾进行过免疫接种群的种猪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这些动物来自装运前12个月内一直无官方报道发现伪狂犬病临床症状的群体;进入检疫站前30天,一直在原产地养殖场内隔离饲养,并进行了伪狂犬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且临床健康;装运前30天置检疫站隔离饲养,并在所述诊断试验后不少于21天时,再次进行伪狂犬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2)检疫站所有猪只均符合上述要求。第3.1.1.2条规定,进口新鲜猪肉和猪肉制品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整批肉品的生产动物是在屠宰场屠宰,并进行了宰前宰后伪狂犬病检验,结果合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