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结核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4页(39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8.1条规定,进口种用或饲养用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禽类:(1)装运之日无结核病的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接受兽医当局定期检查的养殖场,且该养殖场经证实无禽结核病。第3.6.8.2条规定,进口屠宰用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禽类:(1)装运之日无禽结核病的临床症状;(2)饲养在某一接受兽医当局定期检查的养殖场,且该养殖场经证实无禽结核病;或(3)来自某一未曾报道过禽结核病的养殖场;(4)不属于在禽结核病扑灭计划中予以淘汰的部分。第3.6.8.3规定,进口动物园用野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该进口动物在装运前无禽结核的临床症状,并尽可能确认其未曾与禽结核病有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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