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牧业检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4页(463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130条规定,农牧业检查内容包括:(1)植物保护;(2)动物保健;(3)森林保护。第131条规定,各联邦、州和市当局应协助农牧业检查官的工作。第132条规定,根据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6条最后一款规定,检查对象包括一些农户的庄园,这些农户有义务提供方便执行检查。第133条规定,本法令规定的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检查,由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下属海关站进行。第134条规定,检查分例行和例外两种,例行检查可以在白天和例行时间内进行。例外检查和进出口商品的检查,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可以进行。第136条规定,动植物内外检疫由农牧部视察服务处监督。第137条规定,根据检查结果,农牧部制定一些必要的改正措施。如有违反本法令及各条款的情况,通知违令者,并给以一段适当的时间纠正之。第138条规定,若要采取一项或若干项紧急措施,检查人员和有关当局采取联合行动。第139条规定,凡对本法令和有关条款有敌视行为者,要进行引导和教育,但准备采取安全措施和相应的调整措施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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