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禽原种生产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6页(282字)

中国1997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他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27条规定,审查合格者由批准机关核发许可证,并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第28条规定,审批机构对已批准的种畜禽场进行不定期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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