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2页(416字)

伊拉克渔业立法比较完备。为明确海洋区域权益,曾在1958年颁布《伊拉克第435号法令》,同时颁布《伊拉克领海边界的第71号法令》,对伊拉克领海、海床、底土主权权属作出规定。为加强水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于1965年颁布《第32号水生生物捕捞法》,1976年颁布《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48号法令共7章36条,分别对水生生物的繁殖和保护、组织捕捞渔具管理、水生生物的销售和工业化、许可证和应付款、惩罚等作出规定。该法令规定,政府应颁布专门法规管理阿拉伯湾领海的捕捞作业;国家渔业公司可享有在公共和国际水域中捕捞的权利。法令还规定,无论任何人违反本法都将处以不超过200伊拉克第纳尔的罚款,或不超过9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和没收渔获物;如再次违反本法条款,可以没收渔具或渔船或准备进出口的水生生物;本法律应在官方公报上发表,主管部长应负责其有关条款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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