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捕鱼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3页(426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5条捕计划中规定,为本规则的目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渔业代表在得到渔业部长就专属经济区的某一渔业,根据本法第13条第(1)款为外国渔船进行的可捕渔获量的分配后应向部长提交遵守本法规的捕鱼计划。每一捕鱼计划应按备忘录的格式用英语拟就,并应概述已分配给该国的那一部分渔业的捕捞计划,包括下列内容:(1)该国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捕鱼作业的区域;(2)该国将从事捕捞的渔船数量的估计;(3)渔船到达和离开专属经济区的估计时间;(4)捕鱼计划的计划期限;(5)在捕鱼计划期间内,该国渔船可能停靠新西兰港口的概况;(6)在专属经济区内该国渔船在计划作业期间渔获计划转运至其他船舶的概况;(7)在捕鱼计划期间内,该国渔船在新西兰计划卸鱼的大致情况;(8)在捕鱼计划期间内,补给该国渔船的其他计划作业的大致情况;(9)渔业部长根据本法第15条为了行使其权力而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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