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结构改善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376字)

日本《渔业振兴整备特别措施法》第5条规定:(1)以经营特定类型渔业的中小渔业者为直接或间接成员的渔业协同组合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法人,对所属成员的中小渔业者经营的特定类型渔业的经营规模扩大,生产过程协作化,船用燃料与其他能源使用合理化及其他结构改善方面的事业,要制定中小渔业结构改善计划,并向农林水产大臣提交,接受结构改善计划是适当之认定。(2)结构改善计划必须记载以下事项:结构改善事业的目标;结构改善的内容及实施时期;实施结构改善事业所需的资金数额及筹集方法。(3)农林水产大臣在接到第1款的认定申请时,当其结构改善计划符合有关特定类型渔业的结构改善基本方针中规定的经营现代化的有关事项及其他政令规定的基准时,可进行该款的认定。(4)除前3款的规定外,有关结构改善计划的认定及其取消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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