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体系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5页(377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11条当地渔船、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的许可证中规定:(1)在提交了申请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及保证金后,总局长可以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或根据依据本法制订的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给任何当地渔船、鱼栅、渔机、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发放许可证。(2)对于妨碍或可能妨碍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航行或阻碍自然水流的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不予发放许可证。(3)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以下几种人均为违法犯罪者:未持有相应的许可证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者;持有相应许可证而掌握或拥有其他任何渔具者;在未领取相应许可证前,未经总局长书面许可,安放或指使他人安放鱼栅、渔具或集鱼装置者;在未领取相应许可证前,未经总局长书面许可建造或设置海水养殖体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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