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鱼塘建设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7页(252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9条第63款林地内塘建设和渔业许可或租约中规定,渔业许可或租约授权持有人在不超过20年的规定时间内,占有固定的公共林地作为鱼塘专用,或获得一些渔业产品,或在潮汐,红树及其他沼泽地、池塘和林间小溪或公布的林地或设立的保留林间建造鱼塘。,农业和商业部长根据森林法律和法规的限制和限定将上述渔业许可或租约颁发给在3674号条例下有资格利用或取得林产品的个人、团体或公司。以上许可证可以更新,但原约和续约的有效期限加在一起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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