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渔获量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0页(360字)

绍尔群岛《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06条许可渔获量中规定:(1)渔业当局应随时就其扩大管辖权水域的资源,确定在其领海、专属渔区和扩大渔区内的总许可渔获量。这种确定应是在以保护渔业资源和改善马绍尔群岛地区人民的经济福利为准则,在最佳利用水平的基础上作出的。在进行确定时,渔业当局要和按第8.407条建立的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进行协商。(2)由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综合了建议以后,渔业当局应时常在马绍尔群岛领海和渔区内每种渔业资源的总许可渔获量中,根据马绍尔群岛的人员和船舶具有的捕捞能力确定应占的份额。在每种渔业资源中剩余部分则构成外国捕捞的总许可渔获量。(3)在由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审查建议后,渔业当局应根据法规在给外国的捕捞总许可渔获量中确定给每个国家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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