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业岸上加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3页(234字)

新西兰《渔业(海洋捕捞)通告》第11条岸上加工的公司规定:(1)本通告第4条第(1)款指定的公司在岸上类包装间加工的鱼类重量应不少于他们各自的总配额的35%。(2)根据本条第(1)款卸至鱼类包装间的鱼应在鱼类包装间内做比去头脏更进一步的加工。(3)为确定各公司是否遵守本条第(1)款的规定,应检查连续3个捕鱼年度的总配额。(4)不能遵守本条条款,则构成违反1983年渔业(商业性捕鱼)规则,应重新审定其配额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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