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水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6页(299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27条马来西亚水域内的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中规定:(1)任何人不得捕捞、骚扰、干扰、捕获或捕得马来西亚任何州管辖区域以外水域内的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2)有关州的法律条款适用于州管辖区域内的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3)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在州管辖区域以外水域不可避免地捕得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的情况下,如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是活的,则应立即放回大海,如果是死的,则应将捕获情况向渔业官员报告,并且这种死亡的水生哺乳动物或海龟应按渔业官员的意见进行处理。(4)任何违反第(1)款或第(3)款的人均为罪犯,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马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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