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龙虾捕捞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7页(275字)

斯里兰卡《虾和对虾管理规则》第6条规定:(1)任何人捕到外部带卵的龙虾,应立即尽可能不损伤地将该龙虾放在原捞取水域。(2)任何人不得从任何雌性龙虾或任何龙虾尾部取下外部卵子;(3)任何人不得买、卖、展销或拥有任何外部卵子已被取下的雌性龙虾或龙虾尾部;(4)任何人不得买、卖、展销或拥有任何带有外部卵子的雌性龙虾或龙虾尾部;(5)任何人不得买、卖、展销或拥有游泳足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已被去掉的雌性龙虾或龙虾尾部。第7条规定:局长可在报纸上发布通告,规定可以用于捕捞龙虾的龙虾笼或其他渔具的类型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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