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7页(794字)

科威特十分重视水产资源保护立法。1980年颁布《渔业资源保护的第46号法律》,共15条。其中规定:在有关部门合作下,主管部长应颁布下列有关法规:规定船形、使用期限、大小、安全条件等;规定允许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渔具;禁止对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生长繁殖和洄游有害的物质;规定鱼类及其它海洋生物资源所允许捕捞的最小规格;规定捕捞中使用的网具、网目的大小;在整个领海或部分水域定期或不定期地禁止捕捞某些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禁止任何对海洋藻类和海洋植物有害的活动;在整个领域或某个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地禁止任何捕捞活动;规定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在一定季节内所允许捕捞的数量;规定卫生条件以保护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防止环境恶化。法令规定,主管部长可以组织一个顾问委员会,征求有关水生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可派出官员检查现行法律执行情况;派出官员可以登船检查作业情况、船舱、渔具,有权扣留违法使用的船只、设备及海洋渔获物,可将易腐烂的海洋渔获物变卖。法令还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可被处以50第纳尔至500第纳尔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只、渔具等。同年,科威特颁布《禁止在科威特领海内使用某些物质的第22号法令》规定:在科威特领海内使用爆炸性的、有毒性的、麻醉性的物质或倒钩捕鱼设备、电捕设备、鱼叉炮及鱼钩等进行捕捞都是非法的,违者应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颁布《捕虾网目最小规格的第23号法令》。1983年颁布《在科威特领海作业的渔船使用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限制的第7号法令》、《禁止使用鱼陷阱捕鱼的第8号法令》、《在科威特领海及市场上允许捕捞和出售最小规格鱼的第9号法 令》、《禁止在距科威特海岸3海里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第11号法令》、《禁止在科威特领海某些区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第13号法令》,1986年颁布《禁止在科威特水域内捕虾的第5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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