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国际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0页(294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1节规定,可据某国际渔业协定从事本节所述的外国捕活动,只要这协定是:(1)在1976年3月13日前生效的;且(2)未到期,未重新签订协定,或未因别的原因而使其对美国来说是无效的。若某协定是在本法第23节规定实施后生效的,则凡该国际渔业协定而进行的本节所述的外国捕鱼应当符合本条诸要求。在本法中这种国际渔业协定为指导性渔业协定。每一个这种指导性的渔业协定应承认本法所列出的美国的绝对性渔业管理权。国会认为,在每一个此类渔业协定中应含有约束力的规定,使外国当事方及其捕鱼船舶遵守本法规定及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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