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外国捕鱼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4页(629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152条外国捕协定中规定,每个外国捕鱼协定应承认本法提出的密克罗尼西亚政府的专属渔业管辖权。在与外国谈判捕鱼协定中,海洋管理局应寻求外方当事人对下列内容和条件的实质性协定:(1)外方和任何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根据这种协定应遵守根据本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权限由管理局颁发的所有规定;(2)根据外国捕鱼协定外方和任何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将遵守本法规定协定;(3)外方和其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每年的捕捞量都不应超过从外国捕捞总配额中分配给他们的份额,配额由管理局确定;(4)外方应根据第154条,申请任何要求的许可证;即时地把根据本条发放给渔船的许可证送给相应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5)按照协定要求外方和任何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应遵守协定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渔业给外国捕捞的总的许可量(如果有的话)应是该种渔业最高持续产量的一部分,而该部分密克罗尼西亚渔船不得捕捞。密克罗尼西亚海洋管理局可以决定在外方之间的外国捕捞总的许可量的配额,这种分配根据本法规定的任何渔业是允许的,在决定外方之间的配额时,管理局应考虑到:(1)外方的渔船以往捕捞过的特殊规定种类的限量;(2)外方或其国家的政府过去在渔业调查和渔业资源评估方面是否与密克罗尼西亚有过合作,是否做过实质性贡献;(3)外方或其国家的政府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执行本法规以及本局颁发的法规中是否有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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