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外国渔船担保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282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37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该外国船只直至其支付担保费为止,以保证处罚的执行。担保费包括看守费、保养费、诉讼费、罚金以及民事赔偿费等。此种处罚之数额由海商首长确定。担保金向国库缴付。为了确保上述决定的执行,海洋主管部门可以请求港口管理当局禁止该外国船只自由驶离港口,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其直接请求国家军警采取切实措施,以阻止该外国船只驶离港口。在判决最终生效且6个月期限内未能执行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金扣除看护费、诉讼费及民事赔偿费后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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