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捕鱼罪行追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7页(203字)

毛里塔尼亚《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208条规定,海洋捕罪由下述人员通过笔录的方法进行追查和认证:(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资格的代表(包括航海和海事工作监察员,区域和分区域长官,以及涉及到卫生管理条例时的渔业实验室人员);(2)司法警官;(3)国家舰船的军官、士官和指挥官;(4)港口的宪兵、官员和首长,海关人员,其他被为此授予专门权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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