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协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0页(282字)

韩国《渔船法》第21条规定:(1)为了进行下列各款之业务,设立韩国渔船协会:代行船舶国籍证书的检定业务;代行渔船总吨数的测定或改测业务;代行渔船和其设备的检查业务;代行渔船用品的检定业务;旨在提高渔船之性能的调查、研究及技术开发;水产厅长或道知事委托的有关渔船安全与管理业务。(2)渔船协会为法人;有关其组织与运营等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3)关于渔船协会,除本法规定的以外,准用民法中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4)水产厅长可在预算之范围内,对渔业协会完成渔船和其设备的检查、技术开发等业务所需要的经费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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