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船登记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3页(284字)

巴林1981年《渔船许可证登记注册、获得和更换许可证的方式和收费标准的第17号法令》第3条规定,申请许可证或更换许可证应按递交日期在有连续号的专用登记簿上登记。申请人应得到包括下列细项的收据:(1)申请表序号;(2)申请表递交日期;(3)申请人姓名。第4条规定在登记簿上每单页纸用于一个许可证,并应包括下列细项:(1)渔船的名称、登记的号码以及在港务局和渔业资源局登记的规格;(2)渔船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护照号码;(3)渔船许可证的号码和签发日期;(4)许可证更换日期和期限;(5)使用该船的人的姓名和其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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