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捕捞渔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9页(248字)

几内亚比绍《关于几内亚渔业管理和贸易的法令》第23条规定,捕捞船的指挥由渔船船长、船老大和有资格证书者担任。第24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渔船或海洋整治挖泥船的自然人或法人被看做是捕捞船船主。第25条规定,工业捕捞船,其船主须每月付给雇员最低工资作为报酬。第26条规定,所谓手工业者,是那些上船工作兼有股份的海员;更广泛地说,是那些既在海上操作、又投入船只经营费用,并按“份额”支付在渔产品销售价款扣除用于公共消耗的经营费用后,按比例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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