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总会召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230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34条规定:(1)理事应在每一业务年度召开一次例行总会。(2)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总会。第35条规定,组合员征得组合员总数1/5以上同意,就会议的目的及召集的理由向理事递交书面报告,请求召开总会时,理事应在接到请求报告之日20日内,召集临时总会。第36条规定,履行理事职责的人不在时,或者理事在接到前条的请求报告后,无正当理由又不执行总会的召集程序时,由监事负责召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