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页(372字)

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目的金钱作参选保证的制度。选举结果公布后,若候选人得票达不到法定比例,保证金即被国家没收;若达到法定比例,则可获发还。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印度等国均用此制。但保证金数目和法定票数各国规定不一。英国议员候选人要交纳保证金150英镑,若候选人未获其所在选区1/8选票,保证金即被没收。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为1000法郎,参议员候选人保证金为200法郎,若候选人未获全部选票的1/5,则没收保证金。美国的保证金由各州自行规定,一般为100至1000美元不等。通常认为保证金制度是对候选人财产资格的一种重要限制,在选举制度发展的早期确是如此。但保证金数目并不大,而且在竞选制度下,政党募集资金的渠道众多,数目庞大,所以在当代这一制度对候选人的限制作用已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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