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页(1211字)

一国在边防检查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我国的边防检查管理按其管理对象划分,主要有对人员的检查与管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与监护、对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对人员的检查与管理 主要有:①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人员,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入境:未持有或持用无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持用他人的或者伪造、涂改的出入境证件的;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③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员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④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持用他人证件或伪造、涂改证件嫌疑的;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有犯罪嫌疑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与监护 主要有:①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入境检查,由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由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经过特许批准,也可以在另定的地方进行。②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离抵口岸时间、停留时间、地点、运载人员、货物情况等,向有关边防检查站报告。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应申报所运载乘客的人数和工作人员人数。接受检查时,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检查。③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入境: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的。

对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若有违禁携带,边防检查部门有权依法查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出入境人员携带或运输枪支、弹药等,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或运输。边防检查站有权对过往行李、物品、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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