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页(136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机构之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9月,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

主要职责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全国财政工作;制定全国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涉外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谈判和拟定协议。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国家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国家决算。③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以及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资金和外汇,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④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文件,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制定减免税规定,审计对国家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定减免税;审核和上报税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国政府进行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和草签协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安排,确定税收收入计划。⑤管理和监督全国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制定和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和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⑥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国家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管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国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的国际收支,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⑦参与研究制定国家金融、保险、国家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我国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受国务院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⑧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工作;负责制定会计工作的各种法规;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常驻我国代表机构的设置。⑨监督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⑩制订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国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财政部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内设机构 财政部内设19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综合与改革司、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地方司、工业交通司、商贸金融司、税政司、外汇外事司、世界银行司、文教行政司、社会保障司、农业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国债司、基本建设司、会计司、条法司、国际合作司、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人事教育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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